性骚扰与猥亵的民刑界分——基于双模型标准的分析The Distinction between Sexual Harassment Infringement and Indecency Crime: an Analysis Based on a Dual-model Criterion
胡恒
摘要(Abstract):
性骚扰侵权与猥亵犯罪在行为样态上具有高度重合性,在侵害法益上具有同质性,二者属竞合型民刑交叉关系。可选择以损害后果为基点,结合行为样态对损害后果进行客观化分析的方式,对性骚扰侵权与猥亵犯罪加以区分。性合意破坏导致的人格贬损以及贴身空间侵入带来的安全感丧失是受害者遭精神利益损失的原因。据此,性骚扰侵权与猥亵犯罪的界分可借助“性合意破坏模型”和“贴身空间侵入模型”予以判断。就性合意破坏程度而言,猥亵犯罪需要受害者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而性骚扰侵权仅需达到违背他人意愿的程度即可。刑法上的猥亵行为应当限于对性私密部位的侵犯。而民法上的性骚扰行为则并非都指向性私密部位,其他身体部位的接触也可囊括其中。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实施的性骚扰,可解释为通过打破“性禁忌”进而侵入他人贴身空间的行为。
关键词(KeyWords): 性骚扰;猥亵;民刑界分;性合意;贴身禁忌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22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英才计划项目(编号:2022YC057);; 2023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编号:2023CDJSKJJ03)
作者(Author): 胡恒
DOI: 10.14060/j.issn.2095-7939.2025.0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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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参见:(2021)京02民终5153号、(2021)桂1322民初1397号。
- ①参见:(2023)沪0151刑初136号、(2022)京0105刑初818号、(2021)鄂9006刑初298号等。
- ②参见:(2020)川民申4679号。
- 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十起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之八:遭受职场性骚扰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 ①参见:(2021)赣11民终2238号。
- ②参见:(2021)皖1126民初2657号、(2019)陕01民终8971号。
- ①参见:Williams v.Saxbe,413 F.Supp.654。
- ①参见:(2020)浙刑终193号、(2020)粤19刑终390号、(2021)黔23刑终13号等。
- ②参见:(2015)平刑初字第29号、(2017)京02刑终607号。
- ①参见:(2020)皖16刑申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