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唯鉴;
在网络技术共同犯罪中,利用网络技术参与他人犯罪的行为可称为技术参与行为。目前,网络技术共同犯罪的归责困难源于理论上对我国刑法共同犯罪规定的解释偏差,以及正犯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定标准模糊。技术中立在上述矛盾中以多样的方式发挥着影响,甚至替代性地成为行为处罚依据,而晚近以来的司法解释也并未解决问题,部分规定反而引致了新的问题。要实现对技术参与行为的妥当规制,就必须限制性地解释技术中立原则,仅承认其价值审查功能而禁止其作为处罚依据,并基于行为区分化的要求分别对正犯之实行与共犯之帮助确立各自的处罚体系,前者包括实行行为的判定和对共同正犯的解释,后者主要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行为识别与行为可替代性的否定解释为核心。
2025年02期 No.184 48-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3K] [下载次数:20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0 ] - 刘润泽;
在管理过失犯罪这种以过失不作为犯为主要形态的犯罪类型中,认定哪一个管理者具有保证人地位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的难题,现有的法益依存说、效率说等解决方案,都存在一些不足而难以适应管理过失犯罪的归责需要。当下,应当以结果原因支配说认定管理者的保证人地位,只有管理者同时满足“事前从事危险工作+事中具有支配能力”这一要求,才能够被认定为保证人并具有作为义务。同时还需看到支配的多重性与衰减性,前者是指保证人可以通过事实支配、权力支配、发展支配等多种方式支配危险源,后者是指在支配较为稀疏的场合,只有通过特殊的行为契机对支配力进行补足才能认定保证人。
2025年02期 No.184 61-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0K] [下载次数:7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3 ] - 曹翊群;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中的免刑条款因标准不明而阻滞了司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7条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在事实构成上过于模糊,以“可以”连接“免予刑事处罚”,在法律后果上充满不确定性,导致难以释明一般性的免刑标准。基于体系解释,免刑适用的规范论标准只能从配置绝对确定免刑后果的《刑法》第24条第2款,即中止犯的规定中提炼。中止犯免刑的正当性根据在于刑罚目的,即报应与预防的目的均已实现。依此逻辑,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免刑应当满足:第一,为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免刑只适用于事实轻罪的行为人;第二,为实现报应与消极的一般预防,行为人应尽可能对法秩序进行修复;第三,为实现特殊预防,行为人应当表明其重新忠诚于法秩序。
2025年02期 No.184 71-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3K] [下载次数:7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5 ] - 郭蕤奇;
受立法指导原则、传统刑法理论以及方法论思维的影响,我国刑法分则中广泛存在对“情节”“后果”的概括性规定。对此需要由立法、司法、学理共同限制。具体到强奸罪,应厘清加重情节与结果的体系性定位,合理划定“情节恶劣”与“其他严重后果”的适用范围。恰当的做法是,以“手段恶劣性”为中心判断“情节恶劣”;严格遵照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仅将不能被视为自我答责的“自伤”“自杀”,以及严重程度与“重伤、死亡”大致相当的精神疾病视作“其他严重后果”;在后果不足以被评价为结果加重犯的场合,可将其视为间接证据,考虑强奸手段是否残忍、恶劣。此外,应强调“造成幼女伤害”的独立内涵。
2025年02期 No.184 81-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8K] [下载次数:25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8 ] - 刘颖琪;
元宇宙技术的发展使得虚实相生成为可能,并衍生出了新的猥亵儿童行为。元宇宙猥亵儿童行为的新发展主要表现在“隔空+接触型猥亵”“虚拟性暴露”“猥亵+虚拟暴力”的出现以及“哄骗、诱骗手段”的升级等方面。以猥亵儿童罪保护的法益及罪名构成要件为论述基础,提出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罪刑法定原则为规制指引,对元宇宙产生的猥亵儿童新行为是否受到刑法规制进行分析,以期关注元宇宙技术变革带来的其他新现象与新风险。
2025年02期 No.184 94-1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7K] [下载次数:26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5 ] - 张亚飞;赵真;
调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融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秩序,系当前刑法学界探讨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基于司法自由裁量空间的规则沿用路径,长远来看无益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体系健全;基于法益概念解释功能的规则调适路径亟待优化,保护法益不足以担负起认定交叉法域的不法行为之罪量程度以及当罚性质的重任;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规则重构路径,则可能诱发信息网络社会治理的泛刑化风险,引发法律体系内部的刑法独立性危机。规范保护目的具有指引保护法益的内涵明晰、限缩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协调不同部门法的违法关系之三大功能优势,故有必要引入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用以调适本罪的司法规则,即以主观解释所确立的规范保护目的为客观解释下的具体构成要件内涵划定必要框架。在协调各部门法层面上,不同部门法规范保护目的合致时,对于不能决定构罪的要素概念,当以行为规范指引统一为原则从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在限制刑罚层面上,不同部门法规范保护目的不符时,对于决定犯罪成立的要件理解,应当依据本罪规范保护目的及保护法益作出独立解释。
2025年02期 No.184 105-1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8K] [下载次数:15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