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乐;
拉兹关于理由的阶层划分和许可性规范的分析对于刑法教义学重新审视正当化事由的法理与构造颇有助益。在拉兹原创性的“排他性许可”概念基础上,有必要引入“取消性许可”概念理解正当化事由的规范逻辑。许可性规范的规范性质是多元的,其价值基础也可能迥异于禁止性规范。将许可性规范简单还原为命令性规范的还原论思维并不可取。理解正当化事由的多重规范属性有助于反思具体正当化事由的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试图以一元法理统摄所有正当化事由会导致对具体正当化事由的构成要件作出不合理解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部分被害人承诺属于取消性许可,它们消除了刑法禁令背后的一阶行动理由的“受保护性”,但不意味着行动者可以忽视反对如此行动的一阶理由。法令行为与义务冲突属于排他性理由,而不是许可性规范。
2025年03期 No.185 69-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56K] [下载次数:4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1 ] - 王志远;罗米兰;
当前,我国轻罪治理存在前置化、机械化、监禁化和标签化等“排斥化”倾向,不利于实现规范内化、守法导向的轻罪治理效果。因此,亟需转变治理理念,推动“包容化”轻罪治理的转型。“排斥”与“包容”的区别在于,刑法是否给予社会风险行为一定的合法容忍空间,并给犯罪人留下改过自新的空间。以功能主义为原则的“包容化”轻罪治理模式能够扩大社会风险的被容忍度,有机结合应罚性与需罚性,顺应沟通式量刑的司法实践,并完善个性化预防等措施。鉴于此,我国应当建立以衡平权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体制,司法者有权在法律逻辑的射程之内,作出不悖于“常识、常理、常情”的实质解释;畅达沟通式刑事司法的协商机制,保障轻罪犯罪人的协商权利;提升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实行分层式的严格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完善多元化的处遇措施;以个案治罪为索引,归纳类案频发的地理位置和社会诱因,夯实轻罪的系统治理,促进轻罪治理的“包容化”转型。
2025年03期 No.185 78-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4K] [下载次数:16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2 ] - 李迎寒;侯竣泰;
深度伪造依托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技术中立性,并不天然地具有法益侵害性,但刑法能够独立评价深度伪造行为。深度伪造的行为对象为有关未成年人色情淫秽的虚假信息,其无法通过淫秽色情犯罪、信息犯罪与伪造犯罪全面评价。深度伪造的涉性信息能通过体貌、声音等特征与现实中的特定未成年人相关联,即便该信息已有标识且尚未传播,也侵害了被害人的名誉权,应通过侮辱罪加以规制。为了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司法应对深度伪造未成年人涉性信息适用从重处罚情节,并扩大解释条文中“告诉才处理”的内涵,赋予被害人既可提起自诉,也可向公安机关寻求公力救济的选择权。
2025年03期 No.185 93-1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0K] [下载次数:14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1 ] - 汪鹏;张家铭;
为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实践现状,总结实践困境并分析原因,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间全国法院审结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为基础,通过Stata软件进行量化分析后发现,我国法院在裁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时存在刑罚裁量与法律规定刑罚不匹配、司法实践与立法规范存在差距、“情节严重”认定倾向单一化等实践与规范相偏离的现象。司法解释对保护法益认知不一致、对本罪“刑事责任”缺乏明确认定标准及“违法所得”难以准确衡量法益侵害性是导致司法裁量与应然规范出现偏离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基于混合法益立场完善入罪标准、 基于“幅的理论”明确预防刑调整下限及严格适用“违法所得”要素来规范司法裁量,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2025年03期 No.185 101-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1K] [下载次数:8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4 ] - 刘佳敏;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暴力犯罪频发,在扰乱社会秩序的同时引发公众的恐慌心理。其中,网络诽谤案件作为网络暴力犯罪的典型形态,具有独立研究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互联网的开放性、及时性和包容性对网络诽谤行为法益侵害的扩张性具有加持效应,能够使诽谤信息在短时间内生成“舆论海啸”,形成聚合性的网络暴力,进而产生对此类案件进行程序法治理的现实必要性。当前,网络诽谤案件的司法治理中固守“告诉才处理案件仅可自诉”的错误逻辑,并衍生出程序转化机制职权化,限制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以及自诉案件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对此,需在厘清“告诉才处理”并非仅可自诉,而旨在强调“对被害人追诉意愿的尊重”这一制度内核的基础上,建立“公诉自诉并行,公诉程序优先”的类型化追诉机制。同时,要以网络平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为主体,落实网络暴力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追责的全流程多主体协同治理方案。
2025年03期 No.185 111-1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58K] [下载次数:17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2 ] - 陈鲜瑜;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将电子数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畴。《电子数据规定》确立了不可靠电子数据排除规则,实践同样以排除不可靠电子数据为主。具体表现为,被告方以电子数据真实性存疑及侦查人员取证过程侵犯自身权利为由申请排除电子数据,人民法院主要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等证据属性,进而排除不可靠的电子数据。然而,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可能冲击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平等原则、侦查权专属原则,并侵犯当事人基本权利。因此,有必要回应电子数据取证中的权利保障需求,明确电子数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数字正当程序视角下,明确电子数据取证措施前置或降格适用取证程序,取证未履行告知义务或破坏数据完整性、损害控辩平等,第三方突破侦查权专属原则违规取证的,应将其视为非法电子数据,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毒树之果”规则。
2025年03期 No.185 120-1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7K] [下载次数:14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7 ] 下载本期数据